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90號聲 請 人 鄭雅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昶宏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