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96號聲 請 人 詹勳義相 對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史順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已向本院提起確認判決無效為由,聲請本院裁定停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36941號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惟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確認判決無效之訴,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3386號事件受理,則聲請人所提確認判決無效之訴,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不符,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並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