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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孫晨芳相 對 人 璞臻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珊青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又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稱因提起再審之訴而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法院,係指應提起再審之訴之法院而言,此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意旨可參。

二、聲請人先前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07號民事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認定上訴不合法,以114年度台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嗣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再字64號審理中,依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規定,該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臺灣高等法院管轄。是以,聲請人本件據以聲請停止本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22871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亦應由臺灣高等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