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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1號抗 告 人 璞臻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珊青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孫晨芳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8日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