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72號抗 告 人 陳翠華即禾盟智慧財產權事務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瑞智智慧財產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5年聲字第472號取回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