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81號抗 告 人 張月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博客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5年聲字第481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81號抗 告 人 張月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博客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5年聲字第481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