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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42號聲 請 人 張凱婷律師即威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威群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展延至民國一一六年二月八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威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股東人數眾多,恐有繼承問題,發函原清算人提供財產目錄,未獲回應,恐未能於法定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查聲請人經本院以民國114年8月6日114年度司字第74號裁定選任威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群公司)之清算人,現尚未完結清算,前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141號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115年8月7日止,經本院核閱上開裁定屬實。

本院審酌威群公司前於75年5月13日為解散之有關登記,本次陳報清算展延,清算人已具體說明展延清算原因及其期間,爰准許本件清算事件之清算期間得予展延如主文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雅筑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