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49號聲 請 人 阮鈴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芬芬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21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21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16日、115年4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219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兩造於民國115年3月16日、同年4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曾就共有物分割後之「金錢補償/付款方式/支付期限」進行具體討論與陳述,爰聲請交付上開二期日言詞辯論程序法庭錄音光碟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