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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鄭國欽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聲字第735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㈠聲請迴避,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14年度聲字第735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辦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文到3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裁定於115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75頁),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可按,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賴錦華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