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50號聲 請 人 石千鈺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聲字第451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15年度聲字第451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辦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裁定並於115年9月11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聲請人迄未繳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9、101、103頁),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賴仁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家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