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51號聲 請 人 鄭國欽上列聲請人就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15年度聲字第21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裁定於115年9月10日寄送至聲請人住所,未獲會晤聲請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將該文書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聲請人住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住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於115年9月20日發生效力,聲請人迄未繳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77頁)及答詢表(見本院卷第79頁)在卷可按,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藍鸚
法 官 鄧晴馨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