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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7號聲 請 人 張安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本祓間請求拆除違建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99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993號請求拆除違建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993號請求拆除違建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基於充分行使訴訟防禦權、整理爭點及撰擬書狀之正當法律上利益,有調閱及複製之必要,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准予交付民國114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為依法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114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王沛元法 官 陳俞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奕廷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