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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73號異 議 人 張素玲上列異議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5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3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異議。

理 由

一、按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6項準用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上開規定提出異議,應依同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程式。

二、查本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5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37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謝季純

法 官 陳姿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