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86號聲 請 人即訴訟代理人 王葆棋上列聲請人就王碧玉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本院115年度保險字第35號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5年度保險字第35號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5年9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5年度保險字第35號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本案)於民國115年9月9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因聲請人右耳小耳症一邊無法聽見,審判長當庭口頭闡明與諭知事項未能盡悉聽審,為核對開庭筆錄內容並精準提出後續準備書狀,爰聲請交付該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保險字第35號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其聲請交付本院115年9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可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