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00號聲 請 人 呂宗錡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91號徐正青、徐美榮、徐美麗與林沛瑩、林明德、林淇旭、林淇清、何文偉、何享志、何文元、何芳娟、何芳蘭、胡政忠、陳啟明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91號拆屋還地事件歷審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徐正青、徐美麗、徐美榮所共有,徐正青前以林明德等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為由,提起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91號拆屋還地訴訟(下稱系爭訴訟),經本院以100年度重訴字第59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徐正青勝訴,系爭判決並已確定,伊於民國114年2月10日受讓徐美麗、徐美榮就系爭土地所有之應有部分(下稱系爭應有部分),為瞭解案件詳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抄錄系爭訴訟歷審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系爭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60號判決(下稱系爭高院判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為證,且徐美麗、徐美榮為系爭高院判決之追加原告,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系爭訴訟全案卷宗確認無訛,揆諸上開說明,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系爭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系爭訴訟卷宗,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