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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5號聲 請 人 莊定安

林奇虹

莊彥峰上三人共同代 理 人 李易昆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106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37號、第1275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00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終結前,均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准予停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37號及併案執行之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759號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㈠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向本院聲

請對永時企業有限公司、聲請人莊定安、林奇虹、莊彥峰為強制執行,並以聲請人林奇虹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為執行標的物,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83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837號執行事件)受理,嗣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金聯公司)亦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林奇虹為強制執行,並以聲請人林奇虹上開保險契約債權為執行標的物,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2759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127591號執行事件)受理後併入系爭837號執行事件辦理,系爭837號、127591號執行事件之程序均尚未終結,而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亦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00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異議之訴)受理在案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事件及系爭異議之訴卷宗核閱無訛,故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837號、127591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相對人元大銀行、台灣金聯公司執行債權總額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1,258萬6,397元、182萬0,161元(利息、違約金均計至本件聲請前1日即115年2月1日,計算詳如附表一、二,元以下四捨五入),共為1,440萬6,558元,然聲請人林奇虹對凱基人壽公司、國泰人壽公司、新光人壽公司所投保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除已撤銷扣押命令而非執行標的物之附表編號3、6、7、10之保險契約,以及相對人元大銀行已收取解約金之附表編號1、2之保險契約外,其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生存保險金價值共352萬6,311元,堪認相對人因停止系爭執行事件而未能即時就執行標的受償所受之損害,為附表編號4、5、8、9之執行標的物總價值352萬6,311元延後受償期間之利息損失。復參酌聲請人所提系爭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8萬3,359元,屬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推估聲請人因提起系爭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致執行延宕期間約為6年,故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所受可能損害額約為105萬7,893元(計算式:352萬6,311元×5%×6年=105萬7,8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院認聲請人供擔保金額取其概數以106萬元為適當。從而,聲請人以106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系爭837號、127591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系爭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琪附表一:相對人元大銀行執行債權額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329萬2,743元 2 利息 329萬2,743元 86年11月12日 115年2月1日 10% 929萬3,654元 總計 1,258萬6,397元附表二:相對人台灣金聯公司執行債權額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48萬7,755元 2 利息 48萬7,755元 96年3月15日 115年2月1日 11.05% 101萬7,987元 3 違約金 48萬7,755元 85年9月3日 86年3月2日 1.105% 2,673元 4 違約金 48萬7,755元 86年3月3日 115年2月1日 2.21% 31萬1,746元 總計 182萬0,161元附表三編號 保險 公司 主約名稱 保單號碼 解約金/生存保險金 備註 1 新 光 人 壽 公 司 新光人壽千禧傳家寶終身還本壽險 A2BA059280 解約金175萬7,029元 本院已核發終止保險契約,准許相對人元大銀行向新光人壽公司收取解約金之執行命令,相對人元大銀行已收取完畢 2 生存保險金10萬0,019元 已核發准許被告元大銀行收取生存保險金之執行命令,相對人元大銀行已收取完畢 3 名稱不詳之外幣保單 11****2831 解約金美元888.86元 已撤銷扣押命令 4 凱 基 人 壽 公 司 新金鑽終身保險 Z0000000000 已解繳本院之解約金116萬9,838元 已核發終止保險契約,准許相對人元大銀行收取解約金之執行命令,嗣因相對人金聯公司併案執行,遂改核發支付轉給命令 5 快意人生終身保險甲型 00000000 已解繳本院之解約金60萬8,092元 6 國 泰 人 壽 公 司 真情101終身壽險 0000000000 解約金7萬7,624元 已撤銷扣押命令 7 安護防癌健康保險-個人型 0000000000 無解約金 已撤銷扣押命令 8 國泰人壽添美發年年美元終身保險 0000000000 預估解約金美元3萬9,871元 (註:依本件聲請日即115年2月2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86元計算,換算後為127萬0,290元【計算式:美金3萬9,871元×31.86=127萬0,2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已核發終止保險契約,准許相對人元大銀行收取解約金之執行命令,嗣因相對人金聯公司併案執行,遂改核發支付轉給命令 9 國泰人壽美利開鑫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 0000000000 預估解約金美元1萬5,006元 (註:依上開匯率計算方式,換算後為47萬8,091元【計算式:美金1萬5,006元×31.86=47萬8,0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0 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0000000000 無解約金 已撤銷扣押命令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