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03號聲 請 人 李其芃相 對 人 陳尚旻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民國一一五年度訴字第一一0五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民國一一五年度訴字第一一0五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內容。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人應繳付法庭錄音光碟製作費用新臺幣伍拾元。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家事及少年事件於法院內或其他法規規定之處所開庭時,應予錄音;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八條第一、二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進行本件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於庭期中就系爭住宅包租契約之履行及終止、被告轉租及實際管理系爭房屋之情形、原告終止契約後被告所為款項給付之性質、其他與本件租賃關係是否存在、被告有無返還系爭房屋義務等重要爭點,均為相關陳述,為確認兩造庭訊陳述內容,核對法庭筆錄,整理訴訟爭點及準備後續訴訟攻防,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一一五年度訴字第一一0五號遷讓房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一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之一條第一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