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09號聲 請 人 郁豐內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昌政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慧貞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10435號),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15年度勞專調字第211號),聲請停止執行。依聲請人民事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3,18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