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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17號聲 請 人 張麗淑上列聲請人因與周憶秀等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8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83號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上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呂學承法 官 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蔣佩璇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