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 黃國睿上列聲請人於起訴前聲請保全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7款,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靖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祐均裁判案由:保全證據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