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7號原 告 磐砌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孟仕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陳貞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3萬3,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4,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