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5號原 告 黃素瑜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被 告 曾大福
唐淑蘭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移轉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4樓房地權利範圍1/2(下稱系爭房地)。查系爭房地鄰近路段、屋齡超過40年、房屋坪數20坪以上,且為住家用途之鄰近房地,最近1筆實價登錄之交易單價為每坪新臺幣(下同)817,700元,以該交易價格核定系爭房地之價額,應屬適當。則依系爭房屋面積68.22平方公尺,換算坪數20.64坪(小數點二位數以下四捨五入),及原告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為1/2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438,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懿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