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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7號原 告 海鑫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子芊訴訟代理人 黃一脩被 告 許碧瑱

周文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