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1號原 告 彭秀琴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立偉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85,094元(計算式:本金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5,294,436+90,658=5,385,09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5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