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0號原 告 江莊文訴訟代理人 周嘉鈴律師被 告 皇普河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宋富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陳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