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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5號原 告 洪莀婷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複 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詠穎、林芳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曾詠穎給付原告5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萬元(計算式:100萬元+500萬元=6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