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2號原 告 國通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慶學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複代理人 許方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陞州水電工程行即王祥州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萬038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陞州水電工程行即王祥州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4萬41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384萬41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4萬0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蔣佩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