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5號原 告 許梅笑訴訟代理人 金曉汾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智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