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7號原 告 台亞風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坤達被 告 台灣環風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侖訴訟代理人 蕭彣卉律師
劉秉宜律師楊博翔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環風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環風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壹拾肆萬陸仟柒佰零肆元(利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貳拾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筱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