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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9號原 告 楊琳敏被 告 怡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駁坎建物之面積、公告現值,應併提出最新地籍圖及土地謄本。 2 訴之聲明㈣圍牆、駁坎範圍外之步道是否坐落於系爭土地上,其建物及步道面積、公告現值分別為何,原告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3 原告書狀之記載應以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書寫,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