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號原 告 侑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新立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3,3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