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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5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謝昀潔律師王俊椉律師被 告 洪珍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0,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