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9號原 告 統元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玲雅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4,7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萬9,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起訴後之利息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