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5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0樓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迦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