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號原 告 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國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林煜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係基於兩造間承攬關係等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49萬25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49萬2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起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