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5號原 告 朱思嚴被 告 林錫展
林雲林楊碧貴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位於臺北市○○區○○街00巷0號房屋旁之榕樹斷根,惟未於起訴狀載明原告因上開聲明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下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2萬080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