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6號原 告 谷家華訴訟代理人 李淑文律師被 告 谷家嵩訴訟代理人 蔡靜娟律師
黃偵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萬32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035元,扣除已繳500元,尚應補繳4萬2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