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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8號原 告 曾逸筠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被 告 富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壽美被 告 曾子軒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陸德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份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股份之每股淨值為新台幣1,328.7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65,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裁判案由:移轉股份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