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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0號原 告 黃少瑛上列原告與被告傅俊崴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9,7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