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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2號原 告 什木工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鳴謙被 告 陳慧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3,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