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3號原 告 岳敬中被 告 陳明凱
陳運祥李淑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萬3,50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信宏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8萬5,000元) 1 利息 18萬5,000元 113年10月1日 114年10月26日 (1+26/365) 5% 9,908.9元 小計 9,908.9元 項目2(請求金額53萬元) 1 利息 48萬元 113年12月5日 114年10月26日 (326/365) 16% 6萬8,593.97元 小計 6萬8,593.97元 合計 79萬3,5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