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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5號原 告 林文煥訴訟代理人 孫靖甯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