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卓子洋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子洋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8,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