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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3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被 告 李軒丞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李軒丞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78,539元【計算式: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至114年10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0.18計算之利息71,399元,及同期間止按年息百分之1.018計算之違約金7,1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2,078,539元,原告應繳裁判費25,8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5,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