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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4號原 告 陳淑娟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奬金事件,聲請對被告徐建堂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5,062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4,0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3,5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給付?金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