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8號原 告 大禾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振棋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眇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本件原告請求之本金金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71萬436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芮渟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69萬7551元 1 利息 26萬1908元 113年11月12日 114年8月14日 5% 9902.28元 2 利息 19萬0887元 114年2月26日 114年8月14日 5% 4445.31元 3 利息 12萬3110元 114年5月20日 114年8月14日 5% 1467.2元 4 利息 12萬1646元 114年6月16日 114年8月14日 5% 999.83元 小計 1萬6814.62元 合計 71萬43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