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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5號原 告 禮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敏被 告 助順將軍廟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洪祝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0萬7275元(計算式:1060萬4850元+530萬2425元=1590萬7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