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1號原 告 陳文龍被 告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萬元(即原告主張其保證責任由兩造間之協商金額由80萬元提高為182萬元之差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