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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3號原 告 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瀛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陳庭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