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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43號原 告 謝卉羚訴訟代理人 謝俊傑律師被 告 蔡嘉敏

蔡嘉汝共 同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吳偉芳律師被 告 許玲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至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為準,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場交易價格,法院即得依職權參考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資料為核定。準此,不動產實價登錄價格,乃一定期間內,於地政機關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既已採實價登錄制度,則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倘趨近或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相當,應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50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608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核定之。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參酌與系爭不動產屋齡、地段、用途相近之不動產於民國114年4月份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13萬6,866元,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市場交易價額為1,226萬3,194元【計算式:136,866元×89.6平方公尺=12,263,1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26萬3,1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8,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裁判日期:2026-02-06